辩护律师还在安检通道等待放行,案子已经宣布开庭并且审判结束了......这两天,来宾中院正在二审的一起律师一审被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诈骗罪、帮助伪造证据罪案件,因为涉及到律师执业权益和职业风险的问题,正在引来热议。律师执业权益和风险的保障与甄别相关的案情讨论之外,这个案件的二审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》也被人随之发到了网上。《通知书》中的案件审理人员名字,也在随着这个案件越来越引人关注,被更多的人注意到。
互联网是有记忆的。这个案件不管将来结果如何,《通知书》上的这些司法人员的名字,也终将跟这个案件的网友评论,一起留在了互联网上。未来的某个时间,一旦这些名字另外引发关注之后,参与到这个案件的审理工作,也会被人再次提起。无独有偶,最近,有位律师,在自己的几百万粉丝的微博上,公开喊话刚刚审完自己代理案件的法官,对案件处理的过程提出种种疑问。(详见本号《?:律师,你连法官面儿都没见到,怎么好意思收那么多钱?》及相关文章)看得出,法官之后给这个律师打过电话,可还是没有换来这个律师的释怀,而是将来电的质疑,继续发到了网上。
案子刚审完,或者还在审理之中,究竟该不该发生办案的法官被点名公开指责或点评这样的现象?一些法律自媒体都在惊呼,还要不要说好的法律共同体了?不是辩护律师的对手是公诉人么,怎么辩护律师跟法官这么“剑拔弩张”呢?以往,我们看到的多是案件当事人通过各种媒体,使用口号化、标签化、极端化的文字或视频评价或指责自己案件的处理结果,进而公开指责或是举报办案法官。或是情绪所致,或是理解不够,或是根本就是法律素质不行,这样做的危险性极大,根据传播影响范围不同,很多人被轻则违法处罚,重则还有被判刑的。
可是,令人惊呼“剑拔弩张”的是,很多只是称述真实司法遭遇及提出法律结果异议,乃至直接叫号司法人员的理性文章,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网络上。其中,就包括很多律师的实名文章,一些以当事人名义发布的文章一看就是律师的手笔。按照目前的律师行业规范,律师是禁止以网络发文的形式炒作自己办理的案件,可如果是律师代理完案件而将对司法人员的看法进行公开评论,或是将自己为当事人撰写的申诉书、投诉书的本职工作涉及到了司法人员工作表现呢?从另一方面看,任何一个司法人员,谁都不希望自己因为办案而以被公开评价的方式成了网络名人(网络环境、网友素质大家都是知道的),因此在工作上,会极力的避免发生自己与案件当事人、律师之间的个人冲突,而是处处以“本院认为”、“合议庭研究”等理由解释,更是采用不单独接触当事人、律师,不答复诉讼问题疑问、不接听电话不亲自接待等工作“技巧”回避。可是,极力避免、尽量回避,终究替代不了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裁断、律师动辄收费几十上百万元的认定事实、裁判理由和审判结果。收费颇大、承诺诸多、信心满满的诉讼或是代理,自觉法律上没啥问题,突然毫无任何征兆的被裁判驳回了,终究要找个理由吧?再加上某些人秉持的不解释、不沟通、“不服上诉申诉”的工作方式,法官,很容易就成了解释和目标。
以上文中提到的律师微博喊话法官为例,作为案件已经开过庭的第二任律师,自己去法院找法官要沟通案情,可法官(大部分法官是忌讳单独约见一方当事人或律师的)岂是没有特定管道想见就能见的?
代理了整个案件,虽邮寄了几份书面材料,可连法官没见到的等了几个月,就接到了案件的判决书。不找点事由和对象,让律师怎么向当事人交代?表面上喊话是写给法官的,不如说是写给当事人看的,言下之意就是,不是我律师无能,是法官不按法律规定来。
曾经有经验的法官跟烟语君说过,法官也好,律师也好,处理一个案件,千万不要太信什么法律规定和身正不怕影歪。法律规定是死的,可每个人的理解是活的;案件代理或裁判结果终要回到令人心理接受,裁判的公正或是不公,当事人心理能接受才是标准。从某种程度上讲,法官,从事的是在跟律师争取当事人法律支持的角色。
可惜的是,司法改革推行的办案团队化、法官领导化,法官疲于应付各种结案任务不免各种违规,某些人秉持的接触越多麻烦越多,甚至法院戒备当事人如临大敌一样的思想传递,让案件当事人甚至是律师,距离办案法官越来越远了。稍有案件处理不如意,或是律师找理由将责任推卸的话,法官,就成了自己还在感觉已经尽力处理还算公正的背锅侠。
记得十几年前,法官办案做工作或是下通知,是直接找当事人的;当事人到法院催办案件或是提供材料,是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办公室的。现如今,别说约见法官,就是打电话找法官,或是到了法院想见法官,都困难重重。只是开庭的个把小时才能见到法官,说最多的是赶紧说快点说不懂回去问律师等等,判决书里一两句话就把当事人的满肚子理由给驳回了,还能指望当事人能不听律师的而去多理解法官?就算是律师,打电话或是跑到法院,也都见不到法官,还指望律师能替法官说话?进法院见法官,不管是参加开庭还是申请旁听,在各种理由下,变成了一件越来越困难的事情,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,法院、法官,距离社会大众、案件当事人乃至律师,越来越远了。不管是真的存在工作过失,还是属于认识误解,距离远了,就意味着连发现误会纠正过错消除误会的机会和渠道都没有了,留给当事人乃至律师的,除了网上公开喊话,还能是什么呢?注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,文章篇幅的关系,留待下次谈自己的看法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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